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上汽通用归还我29万积分】我于2024年12月购买别克E5新能源汽车,获赠30万积分(等值人民币3000元)。2026年3月2日,我收到上汽通用发送的提示短信,说我有102积分将于本月底过期,我登录别克APP中查看会员积分时,发现29万积分没有了,查询消耗明细显示于2026年1月31日,积分过期292***积分,我随即致电别克客服,客服告诉我积分有效期为2年。别克在积分到期问题未提醒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格式条款提示义务】:1、在我获取积分时,当时销售人员并未告知我积分有效期为2年。2、别克在29万积分到期前并未对我进行有效提示,我是看到后一笔102的小积分到期短信提示才发现29万积分早已到期,但是29万积分到期前我没有收到任何短信提醒,同时2月份到期的59积分也没有收到通知信息。3、APP中积分提示不到位,APP中关于积分仅显示数量,并未显示本月是否有积分到期,而其他优惠券有到期日显示,无法让消费者知晓到期事宜。4、站内信不构成有效提醒:本人致电别克客服,客服表示积分到期通过站内信通知提醒,但站内信在系统界面最右上角,且需要用户主动打开APP点击站内信才能看到,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显著方式”提醒。诉求:要求上汽通用退还29万积分
黑猫投诉用户
03-12
投诉进度:处理中
东风日产
【保修期内拒绝三包义务】车辆在延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门店不管不问;车辆出现问题在延保期内所以申请厂家质保,但是厂家拒保,理由是没有按时回店保养拒保,但是我在买车的时候并没有工作人员告知我这个附加条件;我本人并不认可这个原因有点欺骗的感觉,真是店大欺客玩文字游戏,而且出现的质量问题跟有没有回店保养没有因果关系;请厂家给出合理拒保理由!《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明确,4S店免责需证明故障与用户保养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证明,则必须保修!
黑猫投诉用户
03-12
投诉进度:处理中
奥迪
【车辆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我于2022年4月25在深圳市大昌行增特贸易有限公司购买2022款奥迪A4L,在2026年1月份发现经常在车辆启动时仪表盘黑屏花屏现象,无法正常使用车辆,甚至存在安全隐患,我找到4S店,4S店声称已经过保,需要我自费更换或者维修仪表盘。经过我网上搜集近期几年奥迪A4L以及A6L相关质量数据,有很多车主都发现相同的问题,看来这个不良是品质问题,而且是批量性的,同时这些买到有品质问题的消费者声称他们所购买车辆的4S店也表示需要消费者自费处理,这是极其不合理的。首先生产厂家理应对车辆批量的品质事故的车辆应当召回处理,并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其次经销商不仅应该帮助终端消费者维护权益,也应当对生产厂家进行监督。所以,对于我的车辆品质问题,我希望奥迪官方或者4S店能给我免费处理仪表盘品质问题。
黑猫投诉用户
03-12
投诉进度:处理中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长安福特三包期内拒换轮毂,4S店让我自行检测原因】4S店今天联系我了告知厂家现在还是拒绝免费更换轮毂的态度,原因是认定四条轮毂同时出现腐蚀是外界原因造成,不属于质量问题(根据是之前4S店反馈给厂家的我轮毂图片),而且说谁怀疑谁举证,让我自己找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腐蚀原因,4S店今天正面回应说我的车三包时限是:五年十四万公里,现在我实际购车刚满一年行驶9000多公里确实是三包期内,并说轮毂轮胎等属于汽车配件但有人为损坏的可能所以不能按质保更换,
黑猫投诉用户
03-12
投诉进度:处理中
上汽大众
【上汽大众朗逸三包期更换短发动机,厂家投诉多月未处理】本人车辆目前仍在国家汽车三包有效期内。由于车辆在三包期内出现发动机问题并更换核心部件,在维修及后续沟通过程中存在多项不合理情况,现提出如下诉求:对车辆维修期间无法使用所产生的交通影响给予合理补偿;对发动机核心部件更换后的车辆使用保障给予明确说明,包括是否存在磨合期、是否需要复检或额外检测等专业建议;明确三包责任主体,由厂家统一协调处理相关问题,避免经销商之间互相推诿;对本人多次通过厂家客服投诉却长期未得到处理的问题给予解释,并尽快安排专人联系解决。本人提出的诉求以合理沟通为前提,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并非过度索赔。相关问题涉及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应享有的基本权益,根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希望厂家能够正面回应并妥善处理。
黑猫投诉用户
03-12
投诉进度:处理中
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欧拉IQ电池衰减超20%,厂家推诿责任】动力电池质保期内2025年11月衰减超20%,现衰减超30%,遭车企推诿责任,8年15万公里动力电池质保成空文?此投诉已反复与厂家沟通,经历20天无明确处理方案。一、问题概述我于2019年12月购买此车,车辆动力电池标称容量为46.5度,但2025年11月实际充电量仅36.5度,衰减幅度超过20%,严重影响了车辆的正常使用和续航能力。根据《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T31484-2015)的规定,动力电池在循环1000次后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我的车辆目前行驶里程及使用时间均在质保范围内,但厂家以"质保规定与标准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责任。二、争议焦点1.质保标准不明确:三包凭证中未对电池衰减限值作约定,但车辆电池出厂时执行了 GB /T31484-2015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未约定质量要求时,应优先适用推荐性国家标准。2.检测数据存疑:4S店检测称电池可充电41度,但检测过程中存在"0%电量后继续放电"等不合理操作,且强行加入2.3度"理论电量"以降低衰减比例,涉嫌数据造假。3.厂家回避核心问题:厂家承认电池出厂符合 GB /T31484-2015,却声称该标准不适用于使用中的电池,逻辑矛盾,且未提供任何法律或技术依据。三、诉求1.要求厂家依据 GB /T31484-2015标准,对动力电池进行公正、透明的检测,并以实际可用电量为准计算衰减比例;2.若电池衰减确已超过20%,需按质保承诺免费更换或维修;3.要求厂家就检测方法及"理论电量"等概念提供合理解释及算法依据;4.责令厂家停止推诿行为,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此事已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厂家与4S店互相推诿的态度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望贵部门介入调查,督促问题解决,维护市场公平正义。
黑猫投诉用户
03-12
投诉进度:处理中